喇嘛寺廟及喇嘛,向由當地官署管理者,仍由各該官署管理之,並受蒙藏委員會之監督。
北平等處喇嘛寺廟,向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由蒙藏委員會設專管機關管理之;其他各地喇嘛寺廟,如經該會認為有管理之必要時,得另設專管機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6.11
廢管理喇嘛寺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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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之轉世,以從前曾經轉世者為限;其向不轉世之喇嘛,非經中央政府核許,不認為轉世。
喇嘛等廟所設各項職任喇嘛,仍照慣例,酌予設置。
喇嘛寺廟及喇嘛,應向蒙藏委員會聲請登記。
喇嘛之劄付及度牒,由蒙藏委員會核給之。
喇嘛之轉世、任用、獎懲、登記等辦法,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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