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籍規則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兵役法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依法服兵役者,均應編立兵籍。
- 兵籍以兵籍表為準,有關兵籍異動事項,應依命令、兵籍異動表或兵籍更改報告表,訂正登錄於兵籍表,作為徵集、召集、服役、教育、訓練、退伍、結訓、停役、停止訓練、除役、後備軍人管理等人事運用及處理之依據。
- 本規則所稱兵籍資料,指兵籍表及人事法令規定之有關個人資料,應放置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
第 3 條
兵籍表登錄之資料範圍(如附表一至附表六)如下: 一、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兵籍號碼、照片、指紋、宗教、出生地、戶籍住址、婚姻、家庭、教育、專長、體格、體位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異動資料: (一)派免、晉升、遷調、任用審查資料、任職機關或單位、職務及軍職專長等資料。 (二)訓練進修、考核及考(成)績等資料。 (三)勳章、獎章及其他獎勵等資料。 (四)刑事處分、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感訓處分、懲罰及其他懲戒處分等資料。 (五)服現役最少年限、進修學位或碩、博士學位延長服現役時間、志願留營期限、志願入營期限、停役、退伍、除役、結訓、停止訓練、任官、免官、任職、免職、調職、休職、撤職、留職停薪、停職、復職、死亡等資料。 (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兵籍號碼、姓名、體格、體位變更及出生年、月、日更正等資料。 (七)其他異動資料。
第 4 條
- 兵籍管理之權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簡稱兵籍管理機關)如下: 一、入伍前役男: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為兵籍管理機關,負責兵籍編立及管理。 二、現役軍人:由國防部及各人事權責單位管理;其管理規定及權責劃分,由國防部定之。 三、後備軍人: (一)將級後備軍官: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理。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四、補充兵: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 前項兵籍管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上級機關)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但兵籍管理機關為國防部者,以該部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
- 經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者,其兵籍轉換為役籍之管理,依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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