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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四 章 後備軍人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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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後備軍人
第 19 條(後備軍人之管理)
後備軍人之管理由國防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分別辦理之。
第 20 條(後備軍人之轉役免役)
後備軍人依兵役法
第二十九條
規定,經檢定屬實,應轉役或免役者,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
核定
。
第 21 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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