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六 章 經濟動員準備
第 六 章 經濟動員準備
第 25 條
經濟動員準備,旨在建立軍需工業生產轉換設施,辦理鋼鐵等重要工業原材料儲備與緊急生產應變措施,及策訂電力、給水設施之安全維護計畫。
第 26 條
重要工業動員準備係因應軍事動員需求,依結合經濟建設、培養動員潛力之原則,對鋼鐵、銅、鋁、造船、機械、電機、汽車、通信電子、食品、水泥、化工原料、橡膠、塑膠製品及重要民生用品等工業進行調查與規劃,以厚植動員潛能。
第 27 條
國防部為自立研製主要武器裝備,得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建立軍需工業動員生產體系,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並視需要選定工廠,簽訂戰時生產轉換契約,訂定作業規範。 有關提升軍品自製能力事宜,依公民營事業生產軍品輔導辦法及作業規定辦理。
第 28 條
為配合國防工業發展需求,由國防部及經濟部選定生產廠商,以契約方式協議製供符合國家標準之軍民通用品,達成國防工業植基民間之要求。
第 29 條
為確保戰時電力、水力供給,統籌策劃戰時軍民及工商活動所需水、電能源之獲得、調配、運用,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辦理電廠、水源與供輸設施之安全維護及搶修器材等準備事宜,並以契約方式辦理必要之演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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