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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七 章 授予軍事學資、證書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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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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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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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授予軍事學資、證書核發
§ 27–28
第 七 章 授予軍事學資、證書核發
第 27 條
開啟
學員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軍事學校符合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學生,修業期滿,軍事學(術)科、軍事訓練成績及格者,同時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第 28 條
開啟
結業證書遺失者,得向原就讀之各校申請補發學資證明;原就讀之校院經裁併者,得向國防部申請辦理學資證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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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授予軍事學資、證書核發
§ 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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