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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第 三 節 水準測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水準測量

水準測量,即用水準儀直接測定各點間之高程差,其作業分為一等水準測量、二等水準測量及支線水準測量。

一等水準測量,應自水準原點或已知一等水準點出發,沿主要道路進行,復歸於出發點或閉合於另一已知一等水準點。

二等水準測量,應自已知水準點出發,沿平坦道路進行,復歸於出發點或閉合於另一已知水準點。已知點以用一等水準點為主,必要時得用二等水準點。

支線水準測量係自一、二等水準點連接至鄰近各等三角點或補點之水準測量,用以控制三角高程測量精度。支線水準如僅測單程,應閉合於另一水準點。

一、二等水準點應選在路旁安全穩定之處,相鄰兩點間之距離以二公里為準,但為遷就交叉路線及城市得酌量伸縮之,埋石處,應另覓二個以上之參考點。

一、二等水準點除儘量就原有之固定物,如橋墩碑石之類鑿點應用外,應埋定標石以表示之。

一等水準點之選點埋石,須於施行觀測前半年行之,二等水準點得於觀測進程中埋定之。

水準點經選定後應描繪點之記略圖,並將點之所在地之地主、地號,交通狀況及可供住宿地點等詳為記載。

通過市區時應埋市街標石,市街標石埋設於已成街道者,其蓋面務須與街面平,如尚未成街道者,其蓋面須高出地面五公寸。

一等水準測量用精密水準儀及銦鋼標尺,二等用普通水準儀及木標尺。

一、二等水準測量,每兩點間應在不同天氣情況下,往復觀測各一次,每一測站均讀定前後標尺各四次。

各等水準測量在觀測時前後視距離應保持相等,若確受地形及天氣情況所限,相差不得超逾十分之一。

各等水準測量,在觀測時前後視標尺與儀器之距離。一般一等以四十公尺,二等以八十公尺為標準,但確受地形及天氣情況所限時,一等可在六至六十公尺,二等可在五至一百五十公尺以內伸縮之。

一、二等水準測量下絲之視線,不得低於○.3公尺,上絲之視線不得高於2.7公尺。

水準測量遇河流等不能通行之地方,得應用過河水準測量兩岸對測方法。

水準儀在觀測前須先行檢驗及校正。

水準儀踵定螺旋與腳架相對之關係位置,往返觀測均須相同。

往返兩次觀測整置儀器及安放標尺之位置,不得在相同地點。

讀定標尺時,在單數測站先讀後視,雙數測站則先讀前視。

每日觀測結果,應逐日詳細檢查算,凡超出各項誤差限制者,應行補測。

水準測量一公里之標準偶然誤差,一等不得超過1mm,二等不得超過2.5mm。

水準測量一公里之標準系統誤差,一等不得超過○.2mm,二等不得超過○.5mm。

水準測量,每兩點間往返觀測之差,一等不得超過3mm√K,二等不得超過7mm√K。

相鄰兩水準點間距離,一、二等皆不得超過3公里。

一等水準測量,每測段之觀測結果,應加標尺長度、溫度及正高改正。

各等水準測量,如所用之標尺腳底為零分劃刻起者,應加指標改正。

各等水準網測成十個以上之環線時,應用條件平差法施行平差計算。

一等水準測量之計算結果取公尺下小數四位,二等及支線取公尺下小數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