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測量規則105

快速跳轉

各等水準測量,在觀測時前後視標尺與儀器之距離。一般一等以四十公尺,二等以八十公尺為標準,但確受地形及天氣情況所限時,一等可在六至六十公尺,二等可在五至一百五十公尺以內伸縮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測量規則第 105 條規定了各等水準測量時前後視標尺與儀器之距離的標準。一般情況下,一等水準測量的距離應為四十公尺,二等水準測量的距離應為八十公尺。然而,在地形和天氣等情況受限時,一等水準測量的距離可以在六至六十公尺之間伸縮,二等水準測量的距離可以在五至一百五十公尺之內伸縮。 參考資料: 《測量規則》第 105 條,行政院公報,2017 年 10 月 20 日修正發布。 - 該條規定了水準測量時前後視標尺與儀器之距離的標準和伸縮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測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測量規則第 105 條規定:「各等水準測量,在觀測時前後視標尺與儀器之距離。一般一等以四十公尺,二等以八十公尺為標準,但確受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測量規則第 1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