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等水準測量,在觀測時前後視標尺與儀器之距離。一般一等以四十公尺,二等以八十公尺為標準,但確受地形及天氣情況所限時,一等可在六至六十公尺,二等可在五至一百五十公尺以內伸縮之。
測量規則第 105 條規定了各等水準測量時前後視標尺與儀器之距離的標準。一般情況下,一等水準測量的距離應為四十公尺,二等水準測量的距離應為八十公尺。然而,在地形和天氣等情況受限時,一等水準測量的距離可以在六至六十公尺之間伸縮,二等水準測量的距離可以在五至一百五十公尺之內伸縮。 參考資料: 《測量規則》第 105 條,行政院公報,2017 年 10 月 20 日修正發布。 - 該條規定了水準測量時前後視標尺與儀器之距離的標準和伸縮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