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規則 第 1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等水準測量,在觀測時前後視標尺與儀器之距離。一般一等以四十公尺,二等以八十公尺為標準,但確受地形及天氣情況所限時,一等可在六至六十公尺,二等可在五至一百五十公尺以內伸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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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水準測量,在觀測時前後視標尺與儀器之距離。一般一等以四十公尺,二等以八十公尺為標準,但確受地形及天氣情況所限時,一等可在六至六十公尺,二等可在五至一百五十公尺以內伸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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