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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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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兩次觀測整置儀器及安放標尺之位置,不得在相同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測量規則第110條,往返兩次觀測整置儀器及安放標尺之位置,不得在相同地點。這表示在進行測量時,測量人員應該確保觀測整置儀器及安放標尺的位置是不同的,以確保測量結果的準確性。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及相關範例可能是測量技術相關的手冊、指南或判例法。該資料應該包含了如何進行測量以確保準確性,以及相關的測量流程和技術要求。舉例如下,測量人員在進行地形測量時,在不同地點安放標尺和觀測整置儀器以獲取準確的地形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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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測量規則第 110 條規定:「往返兩次觀測整置儀器及安放標尺之位置,不得在相同地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測量規則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