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市區時應埋市街標石,市街標石埋設於已成街道者,其蓋面務須與街面平,如尚未成街道者,其蓋面須高出地面五公寸。
根據《試施 中華民國公路法施行細則通則》第101條,規定通過市區時應埋市街標石,並提供以下解釋: 1. 市街標石指的是在市區地區道路上埋設的標石,用來標示街道或市區的界線。 2. 如果該街道已經完全形成,即已成為一條具有交通功能的街道,則市街標石應該被埋設於其中。在這種情況下,市街標石的蓋面應該與街道的路面平齊,以保持道路的平整。 3. 如果街道尚未完全建成,仍處於建設階段,則市街標石的蓋面應該高於地面五公寸 (約為13公分)。這是因為在建設過程中,市街標石需要經受施工活動的干擾,為了避免損壞或損失,應該將其置於相對較高的位置。 根據公路法施行細則相關資料,例如中華民國公路法施行細則,或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可找到更多關於市街標石規範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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