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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第 五 章 調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調繪
第 374 條

調繪業務如左: 一、根據像片調查地名、副記號、行政疆界、道路種類等。 二、根據糾正複照所得之藍圖或像片圖,赴實地作前述之調查外,並加測等高線以成地形圖。 三、根據藍圖或像片圖對於航攝時之漏隙或蔭蔽地區實施局部之補測。

第 375 條

調繪用之像片以用半光之厚紙為原則,像片色調以稍淡為宜。

第 376 條

倘像比例尺小於三萬五千分之一或地物過於繁雜時,應將像片放大一.五至二倍。

第 377 條

地名可註記於覆蓋像片上之透明塑膠片,其他均用紅墨水按照圖式註於像片上。

第 378 條

調查員應儘量與當地各有關機構如縣 (市) 政府、鄉鎮公所、交通郵電機構等聯絡,以便獲得各種有關資料及圖籍。

第 379 條

稿圖或像片圖之調繪作業時,宜隨時檢地物點之位置,倘發現誤差應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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