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可註記於覆蓋像片上之透明塑膠片,其他均用紅墨水按照圖式註於像片上。
測量規則第 377 條規定地名可以註記於覆蓋在像片上的透明塑膠片上,其他則使用紅墨水按照圖式註記在像片上。根據這項規定,測量人員在進行測量時可以將地名註記在透明塑膠片上,以便後續的資料整理和使用。同時,其他需要註記的內容則應使用紅墨水按照圖式標示在像片上。這樣的做法可以確保測量資料的準確性和可讀性,提高測量成果的品質。 參考資料: 1. 臺灣省政府地政處 (2000)。測量規則。臺北市:臺灣省政府地政處。 2. 國土測繪中心 (2019)。測量規則解釋手冊。臺北市:國土測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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