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員應儘量與當地各有關機構如縣 (市) 政府、鄉鎮公所、交通郵電機構等聯絡,以便獲得各種有關資料及圖籍。
依照測量規則第378條,調查員在進行測量時,應試著與當地相關機構如縣(市)政府、鄉鎮公所、交通郵電機構等聯繫,以取得各種相關資料及圖籍。這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分配、土地登記、道路交通、郵政通訊等相關資訊。 與城市、鄉鎮發展有關的重要資訊可以通過與相關機構的溝通獲得,這有助於確保調查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例如,縣(市)政府可以提供土地分配的相關資訊,鄉鎮公所可以提供土地使用的相關情況,交通郵電機構可以提供道路和通訊設施的相關資訊。這些資訊和圖籍的獲取有助於調查員在測量過程中取得準確的數據和結果,並確保測量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