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三 款 眷村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款 眷村管理
眷舍有擅自增 (改) 建之情事者一律視為違章建築,由列管單位依法處理。
凡以前奉准在眷村範圍內公有土地上自費建築之眷舍有案者,應列為公產管理,不准出租、頂讓、或經營工商業,房地不准出賣及作租押處分,將來國軍營 (眷) 地變更用途處理時,應配合實施,不得異議。 前項自願申請劃撥公營地自費建築房舍者,不得再配舍及辦理輔助貸款購宅。
公 (營) 地自費興建之眷舍申請列管,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撥地或核准興建命令影本乙份。 二、建築平面關係位置圖乙份 (註明長寬尺寸及增建坪數) 。 三、營產單位建卡 (獲得) 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