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本局得視各轄區稽徵業務需要,報請核准後設分局或稽徵所,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局文書管理,依文書處理手冊辦理。
本局職員管理,依公務人員服務法之規定辦理,其考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局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