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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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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權責
第 19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各項稽徵稅目預算執行之監督。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各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及考。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各項課稅適用法令、規章重要原則之指示採擇。 八、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及紀錄之核定暨其他由其主持之各種會議紀錄之 核定。 十一、各單位主管請假及其餘職員請假七日以上之核准。 十二、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第 20 條

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閱。 三、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四、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特別交待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第 21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文件之閱。 二、重要與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配合聯繫。 四、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各科、室間權責爭議之協調。 六、重要會議之參加。 七、職責上應呈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22 條

科長、室主任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監察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財政部賦稅署、上級會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其科、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科、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 二、本科、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考核。 三、依照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本科、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本科、室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訂及解答。 五、本科、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本科、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呈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3 條

股長分承各該科長、室主任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股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 二、本股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本股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本股職員工作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股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答。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24 條

秘書、稽、督導、分析師、審核員、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各承長官之命,依法辦理主辦事項。

第 25 條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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