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三 節 共同信託基金之會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共同信託基金之會計
第 30 條
  1. 信託業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對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狀況予以評審,向董事會報告。
  2. 信託業應將前項之運用狀況及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第 31 條
  1. 共同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信託業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2. 共同信託基金相關會計簿冊之作成,應遵守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並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3. 信託業對於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及管理,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報告書。 三、收益分配表。 四、資本帳戶變動表。 五、財產目錄。
  4. 信託業應於每月十日前編製前項所定之上月份報表,並報送同業公會彙整及編製統計資料。
  5. 信託業應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與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共同信託基金之營業報告書、第三項所定報表與每營業年度終了經會計師查簽證之決算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送交受益人,並將資產負債表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辦理公告。
  6. 前項之營業報告書、報表及決算報告,於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應先經信託監察人承認。
第 32 條
  1. 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範圍涉及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者,信託業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買賣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之交易資料,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格式予以填報。
  2. 募集發行外幣計價、於境外募集投資境內及於境內募集投資境外之共同信託基金者,依中央銀行規定格式及申報方式填報相關資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三 節 共同信託基金之會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