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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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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第 19 條
營業人違反本規則規定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依本法規定處罰。
第 20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
第三條
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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