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罰則
第 18 條

連線轉接服務業者違反第八條規定兼營報關業務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轉接服務。

第 19 條

連線業者除個人及進出口業者外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第 20 條

(刪除)

第 21 條

報關人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辦理通關業務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罰則」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