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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三 節 股東之權利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股東之權利義務

特殊目的公司之章程所載之股份總數,不得分次發行。

股東除經主管機關准外,不得將股份轉讓於他人。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