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將股份轉讓於他人。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60條規定,股東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不得將股份轉讓給他人。根據此條例,股東必須獲得主管機關的批准,才能進行股份的轉讓。若股東未經核准而私自轉讓股份,則此轉讓行為可能被視為違法。然而,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到該條例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法律解釋或舉例。
股東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將股份轉讓於他人。
立法理由明定特殊目的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
明定特殊目的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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