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之章程所載之股份總數,不得分次發行。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59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的章程所載的股份總數,不得分次發行。這意味著特殊目的公司在設立時,必須明確規定股份總數,並且一次性地進行發行,而不能分次進行。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結構清晰,並且避免一次性發行後再進行分次發行而對投資者產生不確定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特殊目的公司的章程規定股份總數為1,000,000股,那麼依照這個條例,該公司在成立時必須一次性地將這1,000,000股股份全部發行出去,而不可以分成多次進行股份發行。
特殊目的公司之章程所載之股份總數,不得分次發行。
立法理由一、明定特殊目的公司之股份總數不得分次發行。 二、因特殊目的公司乃金融資產證券化之中介機構,其本身較無調度資金之必要,故無採行授權資本制之必要,爰明定章程所載之股份總數,應一次全部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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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特殊目的公司之股份總數不得分次發行。 二、因特殊目的公司乃金融資產證券化之中介機構,其本身較無調度資金之必要,故無採行授權資本制之必要,爰明定章程所載之股份總數,應一次全部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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