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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三 章 教育訓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教育訓練
  1. 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2. 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3. 前項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業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訂定相關課程。
  1.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2.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