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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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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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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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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訓練
§ 12–13
第 三 章 教育訓練
第 12 條
開啟
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
主管機關
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前項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業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訂定相關課程。
第 13 條
開啟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
撤銷
其業務員登錄。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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