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五 章 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第 五 章 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第 25 條
人身保險業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辦理。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除應將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附註納入外,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二十) 二、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第二章及第三章之規定,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準用之,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編製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第 26 條
人身保險業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係為他公司之控制公司者,應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第 27 條
人身保險業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係為他公司之從屬公司者,應編製關係企業合併關係報告書。
第 28 條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及合併關係報告書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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