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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第 10 條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 11 條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包括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並得採單期方式編製。

第 12 條
  1. 控制公司對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未超過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或未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或未出資者,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準用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之規定辦理。
  2. 公開發行公司因適用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規定而推定與他公司具控制從屬關係,且與他公司間別無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控制從屬關係者,得依本準則第十三條第一、三款及第十四條規定於附註揭露他公司相關資訊,免將他公司編入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及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
第 13 條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應就整體關係企業揭露其他法令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事項及下列事項: 一、從屬公司名稱、與控制公司互為關係之情形、業務性質、控制公司所持股份或出資額比例。 二、列入本期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從屬公司增減變動情形。 三、未列入本期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從屬公司名稱、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例及未合併之原因。 四、從屬公司會計年度起迄日與控制公司不同時,其調整及處理方式。 五、從屬公司之會計政策與控制公司不同之情形;如有不符合本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時,其調整方式及內容。 六、國外從屬公司營業之特殊風險,如匯率變動等。 七、各關係企業盈餘分配受法令或契約限制之情形。 八、合併借(貸)項攤銷之方法及期限。 九、其他重要事項或有助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之說明事項。

第 14 條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應就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分別揭露下列事項。但從屬公司之總資產及營業收入均未達控制公司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者,得免予揭露。 一、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間及從屬公司與從屬公司間已消除之交易事項。 二、從事資金融通、背書保證之相關資訊。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資訊。 四、重大或有事項。 五、重大期後事項。 六、持有票券及有價證券之名稱、數量、成本、市價(無市價者,揭露每股淨值)、持股或出資比例、設質情形及期中最高持股或出資情形。 七、其他重要事項或有助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之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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