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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二 節 槓桿交易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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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槓桿交易商
第 80 條
槓桿交易商
非
經
主管機關
核
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81 條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至第七十八條
之規定,於槓桿交易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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