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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票據交換所對於存款不足退票紀錄等票信資訊之處理,應加強內部作業牽制並注意工作人員之素行。

交換單位違反本辦法或票據交換章則情節重大,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票據交換所應依本行規定或通知定期或不定期提出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報告;本行並得派員查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