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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二 節 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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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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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法人登記
§ 13–14
第 二 節 法人登記
第 13 條
開啟
學校
法人
應於第一屆董事長產生後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
主管機關
核
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
設立登記
。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
監察人
之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
變更登記
。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其
不動產
及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 14 條
開啟
創辦人應於
法人
主管機關
核定
第一屆董事後三個月內,將籌設學校法人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並將捐助之所有財產移轉為學校法人所有。
違反
第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限,經法人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完成者,
廢止
其許可;其已完成法人
設立登記
者,並通知該管法院
撤銷
其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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