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發射許可所附文件資料以外文作成者,除非以英文作成之技術文件資料應附英文或中文譯本外,其他文件應附具中譯本。
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資料與相關證明文件,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十年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