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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申請發射許可所附文件資料以外文作成者,除以英文作成之技術文件資料應附英文或中文譯本外,其他文件應附具中譯本。

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資料與相關證明文件,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十年備查。

  1. 發射許可之申請費用,由主管機關規費法訂定收費基準並公告之。
  2.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於申請時,依前項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基準繳交申請費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