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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九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章 附則
  1. 保安處分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2. 保安處分處所專門技術人員,聘任之。
  1. 本法施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