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羈押法
第 十三 章 死亡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第 十三 章 死亡
第 111 條
被告
在所死亡,看守所應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
辯護人
、承辦檢察官及法院,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
相驗
。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看守所如知前項被告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
第一項情形,看守所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第 112 條
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
相驗
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