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八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八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41 條
-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被告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 被告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被告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
第 42 條
除依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辯護人外,其他依法指定、選任或受委任之律師,或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經法院裁定禁止接見之羈押被告時,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偵查中報請檢察官、審判中報請法院同意後,始得辦理接見。
第 43 條
經法院裁定禁止通信之羈押被告,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送書信以外之文件時,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偵查中報請檢察官、審判中報請法院同意後,始得發送。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八 章 接見及通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