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七 章 事務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事務管理
本分局各課、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 (料) 單,經各課、室主管核章後送第六課核發。
各課、室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分局長核准後送第六課購置,如屬大宗其金額在稽核限額 1/6 以上未滿 1/3 者由第六課請分局長指派監辦人員會同招商三家以上比價後採購;其餘悉依上級規定辦理。
本分局財產應由第六課設置經歷卡,詳登名稱、種類、數量分別指定專人保管。
各課、室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課室主管認定確需整理者,應由各課室填具「請修單」送第六課招商修理。
各課、室所借 (領用) 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各課、室所借 (領) 用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第六課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本分局辦公房屋及宿舍由第六課隨時派員勘察,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照規定辦理。
本分局司機、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 (開除) 、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由第六課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本分局之車輛調派、修理及油料核撥、消耗等之稽核由第六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