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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 節 電鍍
第 806 條

提供電力與控制作為電鍍、陽極處理、電解拋光及電解剝離等用途之電氣元件及其附屬設備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第 807 條

分路供電給一個以上電鍍製程設備單元者,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所有連接負載之一‧二五倍。

第 808 條
  1. 連接電鍍槽設備至轉換設備之導線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五十伏特以下直流系統之絕導線若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者,得敷設於無絕緣之支持物上。採用裸銅線者,應以絕緣礙子支撐。 二、超過五十伏特直流系統之絕緣導線若有保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者,得敷設於有絕緣之支持物上。採用裸銅線者,應以絕緣礙子支撐,並依第八條規定加以防護。
  2. 裸銅線所在之處應有警告標識。
第 809 條

裝設電鍍製程隔離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流系統由一個以上電源供電者,每個電源供應之直流側應有一個隔離設備。 二、可拆卸連接片或可拆卸導線得作為隔離設備。

第 810 條

電鍍製程之直流導線應有下列規定之一以上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熔線或斷路器。 二、以電流感知器操作之隔離設備。 三、其他用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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