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游泳池、戲水池、噴水池、水療池及按摩浴缸等儲水設施內部設備或其周邊設備,及其幫浦、過濾器等輔助設備之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本節所稱之「水體」指儲存於前項規定設施內之水。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人造水池:指廠製或現場建造為永久儲水或非永久而長期儲水之設施,供游泳、戲水或浸水等用途。 二、噴水池:指裝有噴水設備之水池,供觀賞或展示等用途,不含公共場所提供之飲用水流或噴泉式裝置。 三、水療池:包括熱浸浴缸,指讓使用者浸泡,通常裝有濾水器、加熱器及電動機驅動鼓風機等之水池,且一般並無於每次使用後排放之設計。 四、按摩浴缸:指配備循環管路系統、幫浦及附屬設備,在每次使用時可接水、循環及排水之永久式建造浴缸。 五、套件式:指水療池、醫療用池等儲水設施之水循環、加熱器、幫浦、鼓風機、照明燈具、消毒劑產生器及控制設備等,在現場配裝於共同基座之機組作運轉之型式。 六、自給式:指水療池、醫療用池等儲水設施附有水循環、加熱器、幫浦、鼓風機、照明燈具、消毒劑產生器及控制設備之醫療用浴盆或水槽等醫療用池,經工廠組裝成完整機組之型式。 七、乾式壁嵌:指照明燈具裝設於水面下,包括水池、噴水池或水療池等之牆壁或地板,並予密封防止池水進入。 八、濕式壁嵌:指照明燈具裝設於成型外殼內,裝設於水面下,包括水池或噴水池之牆壁或地板等結構,得免另加密封即能完全浸泡於水中。 九、成型外殼:指一體成型適合支撐濕式壁嵌照明燈具之外殼。 十、穿牆式照明組件:指裝設於水池地板、牆壁或貫穿水池牆壁,被水池牆壁分隔之兩組互連照明組件。 十一、低電壓接觸限制:指限制接觸電壓不超過下列值: (一)交流正弦波十五伏特(均方根值)。 (二)交流非正弦波值二十一‧二伏特。 (三)連續之直流三十伏特。 (四)以周波十赫茲至二百赫茲脈衝之直流值電壓十二‧四伏特。
- 分路供電給本節規定儲水設施已依第八十七條裝設漏電斷路器者,得免依本節規定於插座或出線口裝設漏電啟斷裝置。
- 儲水設施之插座或出線口已依本節規定裝設漏電啟斷裝置者,除本節另有規定者外,得免按第八十七條規定於分路裝設漏電斷路器。
下列規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用於儲水設施者,應加以接地: 一、穿牆式照明組件及水中照明燈具。但無設備接地導線之低電壓照明燈具,不在此限。 二、位於水體內壁一‧五米範圍內之所有用電器具。 三、附屬於水體循環系統之所有用電器具。 四、金屬接線盒。 五、變壓器及電源供應封閉箱體。 六、非屬進屋線及設備之一部分,供電給水體內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配電箱。
人造水池之照明燈具,除水中照明燈具外,得採用符合下列規定之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一、可撓軟線長度不超過九百毫米。 二、可撓軟線有表九三~二規定三‧五平方毫米以上之設備接地導線,且終端為接地型之插頭。 三、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照明組件之固定式金屬部分,且可拆卸部分配裝或搭接至固定式金屬部分。
- 人造水池與開放式架空導線之最小間隔,應符合表八一六及圖八一六規定。
- 前項規定水池與架空導線之最小間隔,應由水體溢水口水位開始量測。
除本節規定需供電給人造水池內設備外,地下配線不得位於水池下方,或自水池內壁水平延伸至一‧五米範圍內下方。但採用具防腐蝕性且適用於該場所之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配線,且埋設深度符合表八一七規定者,不在此限。
儲水設施之用電設備不得裝設於無排水設施之設備室或窪坑內。
儲水設施之所有用電設備或器具,除照明燈具外,應有能同時隔離所有非接地導線之可輕易觸及隔離設備,且位於該設備或器具處可視及範圍內,並距儲水設施內壁起算水平距離至少一‧五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