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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三 款 設備構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款 設備構造
  1. 電動車供電設備額定值,電壓為單相一二五伏、電流為一五安或二○安,或此系統部分經設計者確認適合安全充電,且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一及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八規定,得以附插頭軟線連接。其他所有電動車供電設備應為永久連接,並牢靠固定。
  2. 電動車供電設備之帶電組件不得暴露。
  1. 電動車供電設備應具足夠額定容量供負載使用。
  2. 本節電動車輛充電負載應視為連續負載。

電動車供電設備標示規定如下: 一、應由製造商標示「電動車輛專用」。 二、不需通風之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製造廠商明顯標示之「不需通風」標識。設備裝設後,該標識應位於視線可及處。 三、強制通風之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製造廠商明顯標示之「強制通風」標識。設備裝設後,該標識應位於視線可及處。

  1. 電動車耦合方法應採用傳導或感應方式。
  2. 附接插頭、電動車連接器及電動車充電接口應經設計者確認適合安全充電者。
  1. 電纜安全電流量應符合表九四中五.五平方公厘或十 AWG 以下,或表一六之三中八平方公厘或八 AWG 以上規定。
  2. 電纜總長度不得超過七‧五公尺或二五英尺。但配有經設計者確認適合安全充電之電纜管理系統者,不在此限。

當電動車連接器從電動車輛脫離時,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互鎖,以啟斷電動車連接器及其電纜之電力。但額定電壓為單相一二五伏及電流為一五安或二○安之可攜式附插頭軟線連接者,不在此限。

電動車供電設備或設備之電纜連接器總成,受到拉扯時可能導致電纜破裂或電纜與電力連接器脫離,並露出帶電組件者,應採自動斷電方式將電纜及電動車連接器斷電。但用於單相額定電壓為一二五伏及電流為一五安或二○安插座之可攜式附插頭軟線連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