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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太陽光電系統[Solar Photovoltaic(PV)Systems,以下簡稱PV系統],包含組列電路、變流器及控制器等組成,與其他電源併聯、獨立運轉,或兼具併聯與獨立運轉,得以交流或直流輸出,其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本節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規定辦理。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太陽能電池:指暴露於日照下,能產生電力之基本PV裝置。 二、模組:指由太陽能電池與其他組件組成,能產生直流電力之完整裝置。 三、交流模組:指由太陽能電池、變流器與其他組件組成,能產生交流電力之完整裝置。PV電源電路、導線及變流器視為交流模組或交流模組系統之內部元件。 四、交流模組系統:指內含交流模組、配線方法、材料及子組件,可被認定為系統之組合。 五、組列:指數個模組與支撐架以機械性及電氣性整合而成之組合,包含附屬之系統元件,例如變流器或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及附屬相關配線。 六、直流匯流箱:指內含用於連接二條以上並聯PV系統直流電路配電裝置之封閉箱體。 七、電子式電力轉換器:指使用電力電子技術將一種形式電力轉換成另一種形式電力之配電裝置,例如變流器、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電子式充電控制器等。 八、PV電源電路:指介於模組間,或自模組至直流匯流箱、電子式電力轉換器或直流PV系統隔離設備間之直流電路。 九、PV 輸出電路:指自二條以上PV 電源電路連接點,連接至其終端點之直流電路。 十、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電源電路:指介於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間,以及自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至該直流系統之共接點間之電路。 十一、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輸出電路:指連接至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電源電路用直流匯流箱輸出端之直流電路。 十二、PV 系統直流電路:指位於PV 電源電路、PV輸出電路、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電源電路及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輸出電路之任一直流電路。 十三、變流器輸出電路:指連接至變流器交流輸出端之電路。 十四、功能性接地:指為運轉目的具有對地參考電位,而非屬直接接地之電氣接地,通常透過變流器或充電控制器內建之電子裝置提供直流接地故障保護連接至大地。 十五、併聯型系統:指與電力網併聯運轉,且得輸送電力至電力網之PV系統。 十六、獨立型系統:指獨立於電力網外供電之PV系統。

PV系統得作為建築物之電源系統,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於PV 系統之變流器、模組、交流模組與交流模組系統、直流匯流箱、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直流電路控制器及充電控制器等設備(以下簡稱PV設備),應為用於PV系統者,並於現場有標識,且該標識為反光材質。 二、前款規定PV 設備之裝設及相關配線、與其他電力電源互連,應由合格人員辦理。 三、單一建築物得裝設多套PV 系統。裝設多套PV系統者,PV系統相隔距離無法此可視及者,於每一具PV 系統隔離設備處應有標明場址內所有電源隔離設備位置之耐久標識,及標明多重電源之警告標識。 四、PV系統設備及隔離設備不得裝設於浴室,其電路不得緊鄰或經過避難用通路。 五、電子式電力轉換器及其相關裝置,搭配符合第八百七十二條規定之隔離設備者,得裝設於可輕易觸及之屋頂或其他外部區域。 六、PV組列場內應設置維護安全通道。PV組列裝設於地面者,主要通道寬度應為一‧五米以上,裝設於屋頂者,主要通道寬度應為○‧六米以上。 七、裝設於水面上之PV 設備應為適用於其裝設位置者,其配線應能使PV 設備隨水位移動,並能耐潮濕、抗腐蝕及可承受機械與結構應力。

  1. 本節有關PV電源電路之規定,不用於交流模組或交流模組系統。
  2. 交流模組或交流模組系統之輸出應視為變流器輸出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