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四 節 高壓接地及搭接
第 四 節 高壓接地及搭接
第 934 條
高壓用電設備之金屬支撐架及金屬封閉箱體等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或搭接,應依第二章第五節規定辦理。
第 935 條
- 高壓電路所裝設之避雷器應依本章第八節規定接地。
- 高壓變比器之二次側應依第三種接地辦理。
第 936 條
-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採用中性點阻抗接地系統: 一、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者。 二、系統有裝設接地檢示器。 三、不供電給相線對中性線之負載。
- 裝設中性點阻抗接地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地阻抗應裝設於供電系統變壓器或發電機之中性點與接地電極之間。 二、中性點阻抗接地系統之中性線應加以識別,並與相導線具有相同等級之絕緣。 三、非金屬帶電部分之設備接地導線得為裸銅線,並應連接至接地匯流排或接地電極導線。
第 937 條
高壓系統及電路之用電設備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電設備之所有非帶電金屬部分、圍籬、封閉箱體及支持物,應加以接地但與大地絕緣,且可防止與大地接觸之人員與該金屬組件碰觸者,不在此限。 二、接地電極導線線徑應符合表九三~一規定,且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 三、設備接地導線: (一)設備接地導線非屬整體電纜組合之一部分者,其線徑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 (二)電纜金屬遮蔽層不得作為直接被接地系統之設備接地導線。但電纜金屬遮蔽層可耐受接地故障電流保護裝置於故障清除時間內動作而不損壞者,不在此限。 (三)設備接地導線之線徑應依熔線電流額定或保護電驛動作電流設定決定,並符合表九三~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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