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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六 節 高壓電容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高壓電容器

高壓電容器之封閉及掩護按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辦理。

高壓電容器放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個電容器應附裝放電設備,便於線路開放後,放出殘餘電荷。 二、電容器額定電壓超過六○○伏者,其放電設備應能於線路開放後五分鐘內將殘餘電荷降至五○伏以下。 三、放電設備可直接裝於電容器之線路上,或附有適當裝置,俾於線路開放時與電容器線路自動連接(必須自動)。放電設備係指適當容量之阻抗器或電阻器,如電容器直接於電動機或變壓器線路上(係在過電流保護設備之負載側)中間不加裝開關及過載保護設備,則該電動機之線圈或變壓器可視為適當之放電設備,不必另裝阻抗器。

容量之決定按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開關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作為電容器或電容器組啟閉功能之開關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連續載流量不得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 (二)具有啟斷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最大連續負載電流能力。 (三)應能承受最大衝擊電流(包括來自裝置於鄰近電容器之衝擊電流)。 (四)電容器側開關等故障所產生之短時間載流能力。 二、隔離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作為隔離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電源。 (二)應於啟斷位置時有明顯易見之間隙。 (三)隔離或分段開關(未具啟斷額定電流能力者)應與負載啟斷開關有連鎖裝置或附有「有載之下不得開啟」等明顯之警告標識。

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容器組有多具單位電容器串聯或並聯組成時,每一單位電容器應有個別之過電流保護。 二、做為電容器組之過電流保護設備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本規則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負載啟斷開關附裝適當之熔絲。 (二)具有自動跳脫且有適當容量之斷路器。 (三)高壓受電幹線已裝設分段設備及斷路器者,其所屬各電容器組,可採用熔絲鏈開關附裝熔絲或隔離開關配熔絲作為過電流保護。

電容器之配線其容量應不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

每一具電容器應附有名牌,標明製造廠名,額定電壓、頻率、仟乏或安培、相數、放電電阻、絕油量及絕緣油種類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