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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六 節 高壓電動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高壓電動機

高壓電動機電路之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本節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用之章節規定辦理。

金屬可撓導線管得作為管槽與高壓電動機端子封閉箱體間之連接,其長度不得超過一‧八米。

高壓電動機分路導線安培容量,及操作器與隔離設備之連續額定電流,不得小於該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所選用之跳脫電流。

高壓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電動機電路應具有可協調之保護設備,以啟斷電動機及其分路與控制設備之過載及故障電流。電動機對特定機器運轉極為重要,並須運轉至故障為止者,得將感測裝置連接至監控之指示器或警報器。 二、電動機之過載保護: (一)每一具電動機應由其內部積熱保護器或外部電流感測裝置,或兩者同時觸發保護設備動作,防止電動機因過載或起動失敗導致過熱。每一具電動機電路保護裝置之標置,應在合格人員管理監督下選定。 (二)繞線型轉子交流電動機之二次電路,包括所使用之導線、控制器及電阻器,得以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作為過電流保護。 (三)過載啟斷裝置之動作應能同時隔離所有接地導線。 (四)過載感測裝置動作跳脫後,其控制電路不得自動歸而自行起動電動機。但該項自動復歸對人員及機器不會造成危險者,不在此限。 三、故障電流保護: (一)每一電動機電路應採用下列規定之一作為故障電流保護: 1.斷路器能以設備內部或外部之感測元件偵測出故障電流,同時隔離所有非接地導線。 2.熔線有專用之隔離開關,或有可當作隔離開關之功能,且其配置使其在有載下不得維護。 (二)故障電流啟斷裝置不得自動復閉電路。但電路屬暫態故障,且該自動復閉對人員不導致造成危害者,不在此限。 四、高壓電動機電路及電動機之接地故障保護,應依其電源系統為接地或非接地而配置專用之接地故障保護設備。 五、過載保護、過電流保護及接地保護得藉由同一保護設備,以配裝不同功能之電驛達到目的。

高壓電動機控制器之隔離設備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高壓電動機之起動電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壓供電用戶: (一)以三千伏特級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二百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以十一千伏特級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四百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以二十二千伏特級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六百馬力者,不加限制。 (四)每具容量超過前三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 二、特高壓供電用戶: (一)以三十三千伏特以上特高壓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二千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每具容量超過前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大於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為原則。但用戶契約容量在五百萬瓦特以上,經設計者計算一具最大電動機之直接全壓起動時,在責任分界點處所造成之瞬時電壓降不超過百分之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