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七 節 高壓電容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節 高壓電容器

高壓電容器容量決定應依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辦理;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高壓電容器開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或電容器組啟閉之開關: (一)連續載流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二)應具有啟斷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最大連續負載電流能力。 (三)應能承受最大湧入電流,包括來自鄰近電容器開關之投入電流。 (四)應能承受電容器側之故障電流。 二、隔離: (一)電容器或電容器組應裝設隔離設備,以隔離所有電源,且該設備於啟斷位置時,應有合其電路運轉電壓之明顯可見間隙。 (二)未具啟斷額定電流能力之隔離開關,應與負載啟斷開關互鎖,或附有在有載下不得操作之明顯警告標識。 三、串聯電容器啟閉操作應為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以機械式順序操作隔離及旁路開關。 (二)互鎖。 (三)在操作位置明顯標明操作程序。

高壓電容器及電容器組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組由多具電容器串聯或並聯組成者,每一具電容器應有個別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電容器組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附裝熔線之負載啟斷開關。 (二)具有自動跳脫且有足夠啟斷容量之斷路器。 (三)高壓幹線已裝設隔離開關及斷路器者,其所屬各電容器組可採用附裝熔線之熔線鏈開關,或配裝熔線之隔離開關作過電流保護。

高壓電容器外殼應連接於設備接地導線,電容器組裝設於與大地絕之支撐架構上者,其外殼不得連接於設備接地導線。若電容器中性點連接於接地電極導線,其連接應依第二章第五節或本章第四節規定辦理。

高壓電容器應有放電設備,且該放電設備有當容量之阻抗器或電阻器,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設備應能於電源啟斷後五分鐘內將殘餘電壓降至五十伏特以下。 二、放電電路應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端子永久連接,或裝設自動設備連接至電容器組端子,以消除線路殘餘電壓。 三、若電容器直接接於高壓電動機或變壓器之操作器負載側,中間不加裝開關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者,該電動機之線圈或變壓器得視為放電設備,不必另裝阻抗器。

高壓電容器之封閉及掩護應依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