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六 款 電動機控制線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機控制線路(W3)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控制線路由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負載側分接,作為連接至該分路電動機之控制用,其過電流保護應符合本條規定。引接至控制線路之分接導線,不得視為分路,並應由該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或另裝設保護裝置,加以保護。 二、導線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未能依第二目規定提供保護者,應裝設個別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表二三六第一欄規定值。 (二)導線得以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導線在控制設備封閉箱體內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表二三六第二欄規定值。導線延伸出控制設備封閉箱體外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表二三六第三欄規定值。 (三)消防幫浦電動機或類似設備之控制線路僅能有短路保護,或以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四)單相變壓器二次側僅有單一電壓二線式供電之導線,得以變壓器一次側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惟該保護不大於表二三六規定二次側導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最大安培額定與二次側對一次側電壓比相乘之值。變壓器二次側導線除二線式外,不得由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三、裝有控制變壓器者,其控制線路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控制變壓器應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額定容量小於五十伏安之控制變壓器為電動機操作器之一部分,且裝設於電動機操作器封閉箱體內者,得以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或其他內建式保護裝置加以保護。 (三)控制變壓器一次側額定電流小於二安培者,其一次側電路得採用安培額定不大於一次側額定電流五倍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四)消防幫浦電動機或類似設備之控制線路在開路時有導致危險之虞者,得省略過電流保護裝置。 四、電動機控制電路之一條導線被接地者,於電動機控制器遠端之控制電路發生接地故障時,控制電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能啟動電動機。 (二)不可旁路手動操作停機裝置,或不可旁路自動安全停機裝置。
電動機控制線路之隔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控制線路之隔離設備在啟斷位置時,該控制線路應與所有供電電源隔離。隔離設備得由二個以上個別配電裝置組成,其一能將電動機及操作器與電源隔離,另一能將電動機控制線路與其電源隔離,且上列個別配電裝置應裝設於緊鄰位置。 二、採用控制變壓器或其他配電裝置降低電動機控制線路電壓,並裝設於操作器封閉箱體內者,該控制變壓器或其他配電裝置應連接至電動機控制線路隔離設備之負載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