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九 款 可調速驅動系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款 可調速驅動系統
可調速驅動系統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決定: 一、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力轉換設備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力轉換設備額定輸入電流一‧二五倍。 二、可調速驅動系統使用旁路裝置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第二百零二條規定電力轉換設備為該驅動系統之一部分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應選用下列規定兩者中較大者: (一)電力轉換設備額定輸入電流一‧二五倍。 (二)依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決定之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動機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轉換設備銘牌標示內含電動機過載保護者,得免另裝設過載保護。 二、可調速驅動系統之旁路裝置容許電動機在滿載速度運轉者,該旁路電路應裝設符合本節第五款規定之過載保護。 三、使用多具電動機者,個別電動機應裝設符合本節第五款規定之過載保護。
電動機過熱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動機運轉於非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且超出所要求之速度範圍者,應有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過載保護,並應依下列規定之一加以過熱保護: (一)依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裝設整合於電動機之積熱保護器。 (二)可調速驅動系統具有負載及速度感測過載保護,且在停機或停電時有熱記憶保留功能。為連續責務負載者,無需具有熱記憶保留功能。 (三)利用嵌入電動機之熱感測器偵測溫度而動作之積熱保護電驛,以達到電動機之過熱保護功能。 (四)利用嵌入電動機之熱感測器,其信號可由可調速驅動系統接收及動作。 二、使用多具電動機者,應有符合前款規定之個別電動機過熱保護。 三、自動重新起動之電動機過熱保護應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依序停止運轉之電動機過熱保護應符合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可調速驅動系統隔離設備得裝設於轉換設備之電源側,其額定不得小於轉換單元額定輸入電流一‧一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