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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八 節 以吊線支撐配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節 以吊線支撐配線
第 364 條

以吊線支撐配線指採用吊線支撐電纜之一種暴露配線支撐系統,並依下列規定之一裝設者: 一、以有吊環及托架之吊線作電纜之支撐。 二、以吊線現場綁紮電纜之支撐方式。 三、工廠組裝之架空電纜。

第 365 條
  1. 以吊線支撐配線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支撐MI 電纜、金屬被覆電纜、多芯電纜、電力及控制電纜以外之電纜。 二、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廠區。 三、升降機之升降路。 四、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2. 以吊線支撐之電纜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會暴露於風雨,電纜應為用於潮濕場所者。 二、若會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電纜應為耐日照者。
第 366 條

以吊線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線應在末端及中間位置加以支撐。電纜不得與支撐吊線或任何結構構件牆壁或導管等接觸。 二、以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持點間隔應為十五米以下,且能承受該電纜重量。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並應採用吊鉤或紮線妥為架設,其間隔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下。

第 367 條

吊線及吊設電纜所連結之封閉箱體,於電氣系統為接地系統時,應連接至被接地系統導線,而為接地系統時,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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