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吊線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線應在末端及中間位置加以支撐。電纜不得與支撐吊線或任何結構構件牆壁或導管等接觸。 二、以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持點間隔應為十五米以下,且能承受該電纜重量。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並應採用吊鉤或紮線妥為架設,其間隔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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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吊線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線應在末端及中間位置加以支撐。電纜不得與支撐吊線或任何結構構件牆壁或導管等接觸。 二、以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持點間隔應為十五米以下,且能承受該電纜重量。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並應採用吊鉤或紮線妥為架設,其間隔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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