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五 款 隔離電源系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醫療照護場所裝設隔離電源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電路: (一)每一隔離電路應由開關或斷路器控制,使該電路每一條導線有一開關極,以同時切斷該電路所有電源。 (二)電路應藉由裝設一個以上隔離變壓器、發電機組或隔離電池加以隔離。 (三)隔離電路之導線應採用專用管槽或封閉箱體。 二、電路特性: (一)隔離變壓器電壓不得超過六百伏特,一次側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二次側電路應為非接地且每一條導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由電池或電動發電機組直接供電之電路應為非接地,且採用與變壓器二次電路相同方式之過電流保護。 (三)若有靜電遮蔽時,應連接至參考接地點。 三、隔離變壓器、電動發電機組、電池與電池充電器,及附屬之一次側或二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裝設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隔離之二次側電路配線延伸進入麻醉危險場所者,其裝設應符合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 四、一個隔離變壓器不得供電給超過一間之手術室,且麻醉觀察室視為手術室之一部分。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作為一間以上手術室之觀察室,得由任一間手術室隔離變壓器供電給該觀察室。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隔離變壓器得同時供電給數個病患區之較高電壓單連插座: 1.供電給可攜式X 光設備等一百五十伏特以上設備之專用插座。 2.插座及其插頭與該區隔離電源系統之插座不能互用。 五、導線識別: (一)第一條隔離電路導線:橘色,且整條至少有一條非白色、綠色或灰色之特別顏色條紋。 (二)第二條隔離電路導線:棕色,且整條至少有一條非白色、綠色或灰色之特別顏色條紋。 (三)三相系統之第三條隔離電路導線:黃色,且整條至少有一條非白色、綠色或灰色之特別顏色條紋。 (四)若隔離電路導線供電給單相一百十伏特、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插座,橘色有條紋導線應連接至被接地電路導線連接之插座端子。 六、拉線膏會增加介電常數者,不得用於隔離供電系統之二次側導線。
醫療照護場所隔離電源系統之線路隔離監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監視器: (一)除一般控制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外,每一隔離電源系統應裝設連續運轉之線路隔離監視器,以顯示總危險電流。 (二)隔離監視器應有信號燈,可使其供電區內之人員持續可視及,當系統與大地有正常隔離時,該信號燈維持點亮之狀態。 (三)在標稱線路電壓情形下,任一隔離導線對地之總危險電流含可能之電阻及電容洩漏電流,達到五毫安,或任一隔離導線絕緣電阻五十千歐姆(kΩ)以下之門檻值時,毗鄰之信號燈及音響式警告信號應啟動。若有需要,警告信號可設在遠端。 (四)若故障危險電流低於三‧七毫安,或總危險電流低於五毫安,亦或絕緣電阻高於五十千歐姆(kΩ)之門檻值,線路隔離監視器不得發出警報。 (五)系統得設計成在較低總危險電流門檻值下運作。該系統隔離監視器之故障危險電流值不得低於五毫安或絕緣電阻高於五十千歐姆(kΩ)門檻值之百分之三十五,且監視危險電流值不得高於降低後總危險電流警報門檻值之百分之五十。 二、阻抗: (一)當連接至隔離電源系統,且該系統任一點被接地時,線路隔離監視器之內部阻抗應能使通過該監視器之內部電流不大於一毫安或絕緣電阻高於一百千歐姆(kΩ)之門檻值。 (二)線路隔離監視器得為低阻抗型,在隔離電源系統任一點被接地時,通過線路隔離監視器之電流不大於警報門檻值之二倍,且時間不超過五毫秒。 三、電流計: (一)電流計之系統故障危險電流加上監視危險電流之總危險電流應經校正,且設置於線路隔離監視器處明顯可視及範圍內。 (二)指針型電流計之警報動作區應趨近於刻度之中央。 (三)線路隔離監視器得為組合之單元,而其感知部分以電纜連結至有警報或測試功能所在之獨立顯示面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