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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二 款 固定式舞台開關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款 固定式舞台開關盤

舞台開關盤所在位置應為可輕易觸及,其所有電源分路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裝設舞台調光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組調光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調光器額定電流一‧二五倍,且當供電給該調光器之電源開關或斷路器位於開路位置時,應能隔離所有接地導線。 二、電阻型或電抗型調光器: (一)得裝設於電路之被接地導線或非接地導線。 (二)調光器設計為可啟斷調光器之輸入或輸出電路者,不得啟斷電路之被接地導線。但可同時啟斷全部導線者,不在此限。 三、自耦變壓器型調光器之輸入與輸出電路應共用被接地導線。 四、電子固態型調光器: (一)當調光器電源有被接地導線時,其輸入與輸出電路應共用被接地導線。 (二)調光器底座應與設備接地導線連接。

舞台開關盤應為下列一種或多種型式之組合: 一、調光器及開關以機械連動把手操作控制裝置。 二、裝設可從輔助控制台或控制盤以電氣信號操作。 三、具電路交互連接功能之舞台用開關盤作為中繼開關盤,且有過電流保護裝置。調光器盤已具備所需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者,中繼開關盤得免設過電流保護裝設。

舞台開關盤之幹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幹線應為下列規定之一: (一)由單一隔離開關隔離之單一幹線。 (二)多組幹線連結至中繼舞台開關盤:多組幹線為單一系統之一部分者,多組幹線之數量不受限制。若經組合後,於管槽中之中性線應有足以承載同一管槽中多組幹線產生之最大不平衡電流之安培容量。並聯之中性線應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多組個別之幹線連結至單一一次舞台開關盤(調光器組): 1.連結至單一一次舞台開關盤之每組個別之分散式幹線應有隔離設備。 2.一次舞台開關盤上應有標明隔離設備數量及所在位置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3.若隔離設備位於一個以上電源開關盤中,一次舞台開關盤應對應不同位置隔離設備所供電之電路以隔板隔開。 二、中性線之安培容量調整: (一)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相位控制調光系統之幹線,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 (二)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正弦波調光系統之幹線,中性線不視為載流導線。 (三)同時供電給使用相位控制及正弦波調光器系統之幹線,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 三、開關盤之電源供電容量得以開關盤預計控制之最大裝置設備容量計算,且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開啟不影響出口指示或緊急照明系統之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