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四 款 可攜式舞台開關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供室外表演用,以輔助電路連接可攜式舞台開關盤至建築物內固定式照明出線口之連接盤、輔助電路及出線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輔助電路在可攜式開關盤與固定式照明出線口間轉接時,應同時將所有電路導線轉接。 二、輔助電路之供電裝置應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連接盤內每一輔助電路應以裝設於該連接盤內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可攜式舞台開關盤之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僅得由匹配之額定電壓與額定電流之電源出線口供電,其電源出線口應包含僅可外部操作、封閉之熔線開關或斷路器,架設在舞台上,或自舞台地板可輕易觸及之永久式開關盤上。 二、可攜式開關盤應提供設備接地導線連接用之配電裝置,其中性線應符合第六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裝設可攜式舞台開關盤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攜式舞台開關盤應裝設於堅固封閉箱體內,且於運轉時可打開箱體。 二、所有開關及斷路器應為可外部操作。 三、調光器端子應裝設於封閉箱體內,調光器面板之配置應能避免意外碰觸面板接點。 四、封閉箱體內應附有指示燈,且應連接至開關盤之電源電路,確保在主開關啟斷時不會切斷指示燈泡之電源。指示燈應有專用分路,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應為十五安培以下。 五、電源導線: (一)應為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其終端應位於開關盤之封閉箱體內,且接至可外部操作之附熔線主開關、斷路器或適用之連接器組件。 (二)單芯電纜: 1.可攜式電源單芯電纜組合之截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八平方毫米。設備接地導線線徑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作為被接地導線或中性線之單芯電纜線徑,應符合第八款第二目規定。 2.多條單芯電纜並聯以增加安培容量者,其線徑及長度應為一致,並加以分組,非綑綁成束。設備接地導線得依表九三~二規定選定。 六、電源導線得經連接器分接,於電源供應點與開關盤間之總長度為三十米以下者,最多可有三組互連點。超過三十米者,每三十米可增加一組互連點。 七、電源導線及連接器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其防護方法不限採用管槽配線。 八、中性線: (一)中性線端子: 1.可攜式開關盤設備供電給三相四線系統者,電源中性線端子及相關匯流排或其等效配線之額定電流,應為最大非被接地電源端導線安培容量之二倍以上。 2.可攜式開關盤平衡三相四線系統供電,轉換為由平衡單相三線系統供電者,電源中性線端子及相關匯流排或其等效配線之額定電流,應至少為最大非被接地單相電源端導線安培容量。 (二)電源中性線: 1.供電給固態相位控制調光器使用者,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 2.僅供電給固態正弦波調光器使用者,中性線不視為載流導線。 3.多相幹線回路使用單芯電纜且非裝設於管槽內,而供電給內含固態相位控制調光器者,中性線之安培容量應為供電回路非接地導線安培容量一‧三倍以上。該幹線僅供電給內含固態正弦波調光器者,中性線之安培容量應至少為供電回路非接地導線之安培容量。 九、可攜式電源導線之裝設、電源連接器與其他電源之連接與隔離,及電源設施之送電與斷電,應由合格人員執行且在開關盤上應有標明應由合格人員執行之耐久且明顯標識。可攜式開關盤連接至固定式電源插座,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為一百五十安培以下,且插座、中間接續及開關盤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非合格人員執行連接: (一)使用適合每一電源連接用途之多極連接器。 (二)防止民眾接近電源連接。 (三)採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多芯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其安培容量不小於負載及連接器電流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