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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三 節 客貨升降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客貨升降機
第 736 條

載人或運貨用升降機(即電梯)、升降階梯(即電扶梯)、電動走道、輪椅平台升降機及樓梯升降椅等客貨升降機之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第 737 條

客貨升降機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決定: 一、單具電動機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與表二一四所列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電流責務週期百分比之乘積。 二、多具電動機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所有電動機銘牌標示電流責務週期之額定電流總和。依表七三七規定考慮需量因數者,其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得小於前段規定。

第 738 條

客貨升降機由多相交流電動機驅動者,應有保護設備,能於相序相反或單相運轉時,防止電動機起動。

第 739 條

客貨升降機之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機械室之配線,應採用導線管、導線槽、匯流排槽或電纜等方法施作於可能遭受油漬損壞之場所,不得採用橡膠被覆電纜。 二、配線應牢固裝設於建築物,避免與移動機槽碰觸而損傷。

第 740 條

客貨升降機各回路絕導線、電纜之使用目的及供電方式不同,若採用相同絕緣電壓等級,且互相間另有識別者,得共用同一管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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