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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二章 新進人員甄選

§ 9–135

9
管理機構新進六職等以下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公開甄選。但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其考試及格資格與擬新進之聘用或約僱職務相當者,得免參加甄選。
10
管理機構主任及副主任職缺,由管理機構現職人員調補,或由管理機構現職人員與現職人員一併甄選。
11
參加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甄選者,應檢附體檢合格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12
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甄選方法,採筆試或口試;必要時,得併採實地測驗。
13
管理機構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甄選,由本局籌組甄選委員會或委託有關機關(構)辦理。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