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甄選者,應檢附體檢合格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參加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甄選者,應檢附體檢合格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這意味著在進行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的甄選過程中,應要求申請者提供體檢合格的證明文件。提供的證明文件可能包括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以確保申請者具備身體健康並符合聘用需求。 根據我所搜尋到的參考資料,《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可參考 2002 年修訂的《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該辦法在確定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時,要求申請者提供體檢合格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以確保申請者的身體狀況符合聘用標準。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構在聘用或約僱人員時,可以確定申請者的身體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工作要求。這樣做有助於保護申請者的健康和避免任職期間因身體原因產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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