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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鼓勵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建構完善且安全之創新實驗環境,以促進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人載具:指車輛、航空器、船舶或其結合之無人駕駛交通運輸工具,透過遠端控制或自動操作而運行,且具備以下技術: (一)感測技術:可偵測及辨識行駛過程之周遭環境或事件狀況之訊息。 (二)定位技術:藉由導航模組或資通訊應用,可進行定位輔助、地理位置傳達,並協助路徑及任務等規劃。 (三)監控技術:監控操作人員透過自動系統與無人載具間保有持續與雙向之通訊連結,得以掌控整體運程,並得隨時取得無人載具之完全控制權。 (四)決策及控制技術:綜合前三目技術所提供之資訊,進行路徑及任務規劃之決策判斷,進而控制無人載具之因應方式或運行。 二、無人載具科技:指無人載具或與其結合應用之科技。 三、創新實驗:指以創新應用為目的之無人載具科技、服務及營運之實驗。 四、參與實驗者:與創新實驗申請人約定依其指示參與創新實驗者。 五、實驗利害關係人:指參與實驗者外,因創新實驗申請人辦理創新實驗而其人身或財產安全有受影響之虞者。

第 4 條
  1. 為發展無人載具科技及創新應用服務,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與法規諮詢,並協助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主管機關得由專責單位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
  2. 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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